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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岗街道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备案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中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具体事宜。
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先行纳管。(注意:以上所称“面积”是指同一租赁地址、同一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的累计面积。) 6、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相关问题。
(一)此前已有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效力问题。此前有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需原检测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经查实给予认可。(二)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已经提供了无期限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再次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无需再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三)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租赁期限超过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有效期的,在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温馨提示”予以备注。第十三条?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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