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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灾后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地震、水灾、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都会对房屋结构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在重新修复和加固房屋时,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明确房屋的危险所在、承载能力和使用寿命,为此需要权威机关检测鉴定。装修房屋时,拆除承重墙或在承重墙上掏洞、随意增加隔墙;办公室改为储藏室,写字楼改为档案馆;为了追求美观或使用方便等造成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或殃及左邻右舍的使用安全,对此需要通过检测鉴定后对其加固处理。
房屋危险性鉴定
房屋危险性鉴定分定性鉴定和定量鉴定。
首先采用定性鉴定方法,对于鉴定结果为D级房屋,再进行定量鉴定;对定性鉴定结果为C级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定量鉴定。
对于定量鉴定方法没有包含的房屋结构类型,可直接采用定性鉴定结果。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一般规定
定性鉴定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房屋外部重点检测以下部分:
1) 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2) 房屋的倾斜、变形;
3) 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4) 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 房屋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
6) 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房屋鉴定的基本步骤、内容和方法
1、鉴定的基本步骤 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确定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收集有关图纸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调查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2、鉴定的基本工作内容:a.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圈梁、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结构及其细部尺寸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b.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结构上的作用建筑物内外环境使用史含荷载史。 c.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调查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地基稳定性斜坡地基变形或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包括开裂、腐蚀和其它损坏的检查其它因数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d.材料性能检测分析结构构件材料连接材料其它材料。 e.承重结构检查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结构支承工作情况建筑物的裂缝分布结构整体性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结构动力特性。 f.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g.易受结构位移影响的管道系统检查。
3、可靠性鉴定评级方法: a房屋可靠性鉴定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同时兼有建筑物适修性等级评估。其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开始分层进行。 b在房屋可靠性鉴定中若委托方要求对Csu级和Dsu级鉴定单元或Cu级和Du级子单元或其中某种构件的处理提出建议时宜对其适修行进行评估。
评估应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或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每一层次的适修性等级分为四级。
c 当委托方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可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当安全性等级较低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反之以使用性等级确定对评级较低的鉴定单元提出处理意见时宜对其适修性进行评估。 a. 对评级较高的鉴定单元或子单元应予以修复使用。 b. 对评级较低的鉴定单元或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c. 对有纪念意义或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的建筑物不进行适修性评估而应予以修复和保护。
4、安全性鉴定评级方法: 第一层次是评定单个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按各构件的承载能力R/γoS、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受力和非受力的等检查项目因构件和材质不同略有差异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第二层次是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将房屋结构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按6.2节至6.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第三层次是鉴定单元房屋整体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房屋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子单元的评定结果按8.1节规定的原则进行。
5、正常使用性鉴定: 第一层次是评定单个构件的正常使用性等级根据不同的材料种类按各构件的位移或变形、裂缝受力和非受力的、锈蚀钢材、风化砌体和腐朽木材等检查项目因构件和材质不同略有差异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第二层次是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将房屋结构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按7.2节至7.4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第三层次是鉴定单元房屋整体结构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等三个子单元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房屋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并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的等级确定。
6、房屋可靠性评级: 房屋可靠性评级应按第3.2.5条划分的层次以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等级为依据逐层进行并根据第9.0.2条和9.0.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7、房屋适修性评估: 房屋适修性评估应按第3.3.4条的规定进行并按10.0.2条的提出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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