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抗震加固的基本要求
(1)抗震加固应从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并注意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同相邻建筑相协调,要求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为了防止在抗震加固中出现局部刚度突变,上层强而下层弱的不利情况,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内部湿作业,影响原有建力指数不宜超过下一楼层的20%;当超过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2)由于承重墙直接承受楼层的垂直荷载,如地震时先期破坏,将危及整个房屋的安全,因此,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同一楼层中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3)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选用抗震加固方案时应特别慎重,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结构的多种多样,其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