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广东方十检测鉴定】
近些年,新建和既有建筑物破坏和倒塌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建筑工程行业的头等大事。虽然各类建筑事故发生的原因不一样,但大部分原因是在建筑结构整个服役期间缺乏有效管理,特别是使用阶段缺少必要检查、鉴定及维护,使结构体系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突然破坏,造成严重后果。
每个建筑物都是根据其使用年限进行设计建造的,从相关条例规定标准中也能够很清楚地看到进行建筑可靠性鉴定时对各类建筑物目标使用年限的要求。
1、工业建筑
对于工业建筑的目标使用年限,其定义是既有工业建筑鉴定时所期望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第3.1.6条文规定,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2、民用建筑
对于民用建筑的目标使用年限,其定义是既有民用建筑鉴定时建筑产权人所期望的能继续使用的年限。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第3.1.3条文规定,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烟囱类建筑
对于烟囱类建筑的目标使用年限,其定义是烟囱类建筑鉴定时期望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烟囱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1056-2014第3.1.4条文,烟囱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烟囱的使用历史、使用现状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的不同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4、钢结构建筑
根据《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第3.1.6条文规定,在进行钢结构可靠性鉴定时,应明确建筑或构筑物的后续目标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