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自然灾害的不断侵袭,人们已经开始慢慢的对这些灾害进行适当的防护,以此来减小自然灾害对人类的伤害。我们都知道地震给我们带来的危害,为了在地震来临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我们必须要求建筑物达到一定的抗震要求,特别是地震高发区,接下来加固之家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国内抗震加固对象及抗震加固原则。
抗震加固对象
1、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199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这一类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2、抗震设防标准提高的地区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新《规范》对部分城市的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全国34个省会级城市中,南昌和石家庄提高一度设防;天津、郑州、海口、香港和台北提高“半度”设防。对这些城市或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来讲,原有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是否能满足新的抗震设防要求,应该通过抗震鉴定予以确定,如果不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则必须要进行抗震加固。
3、在地震中遭到破坏的建筑物、构筑物,震后经鉴定后认为有必要进行抗震加固以恢复其使用功能。
我国目前抗震加固的基本原则
1.考虑到已有建筑的历史条件,在抗震设防要求上略低于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即抗震加固的安全度可降低15%~30%,但7度及7度以下时不予降低。
2.抗震加固前必须做出抗震鉴定,视其必要性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对没有价值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应予拆除。
3.抗震加固的重点是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易造成次生灾害的工程等。
4.加固时,主要加强结构的整体性、提高变形能力以及加强薄弱环节和危险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