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房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商定,一般定为30年。局部加固结构的使用年限与该结构已使用年数之和不得超过50年,如因业主要求或该工程的特殊性需要有更长的使用年限,设计应采取加强措施,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确定方案。对于原来未进行抗震设计、设防烈度低或按旧规范抗震设计的混凝土房屋结构,多数在改造加固设计时很难达到现行规范的要求。因此,目前许多工程甚至经专家论证会论证的重要工程,可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89)的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