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都是按照一定年限内可能出现的极大荷载(如地震荷载、风荷载、楼面使用活荷载等,如普通建筑是按50年一遇的可能极大荷载来考虑的)和建筑材料本身的性能来进行设计建造的,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以后房屋若继续使用,极大出现的可能极大荷载会相应提高,同时承重结构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和老化现象,需对房屋现状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然后决定房屋能否继续使用,或是否需要做修缮或加固处理后再继续使用,以确保安全。下面加固之家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房屋什么时候需要做安全性鉴定?
当房屋确认为危险房屋,该如何处理?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要求使用房屋。
(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在棚户(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搬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治理。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提供居住房屋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房屋经过治理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并及时回迁。
(三)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危险房屋,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搬迁不及时造成危害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经鉴定有重大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搬迁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政府产权的直管。
所以要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安全。
房屋质量问题大致有三类: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无法通过验收导致不能交付或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判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不影响正常居住,那么就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修复赔偿损失。如果无法通过维修解决或经修复后仍然存在问题不能正常居住,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人赔偿损失。
(三)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等等。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