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房子,很多人都会糊里糊涂的买了房子,但是却不知道房子是否有质量安全等问题。直到入驻后才发现房子不同程度上出现结构等问题,业主认为是开发商的问题,而开发商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双方争辩不休但结果会是怎么样的呢?
加固之家认为最公平的判决是由法院的判断,那么法院主要依靠的是合同来判断是谁的责任。加固之家特别提醒大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应该与开发商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住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发生经济赔偿时开发商首先应该进行赔偿。开发商可以依据相关责任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追讨,如果是施工企业造成的,追讨施工企业;如果是材料本身造成的,施工企业再去追讨材料生产商,如果是开发商自己采购的,由开发商自己负责,就是这样一层一层地追究到直接责任人或者企业。
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三)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检测鉴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检测鉴定或者经过检测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房时应该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三)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四)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六)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