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丁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适当降低,但当为6度时不应降低。
2.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3.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抗震措施按本地提高一度确定。
4.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抗震措施按本地提高一度确定。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三水准”设计原则:
第一水准:当遭遇到多遇的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小震)影响时,建筑一般应不受损坏或不需要修理仍能继续使用。
第二水准:当遭遇到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中震)影响时,经一般修理或不修理仍能继续使用。
第三水准:当遭遇到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大震)时,建筑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两阶段”设计法:
第一阶段设计:
按小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的基本组合验算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以及在小震作用下验算结构的弹性变形。以满足第一水准抗震设防目标的要求。
第二阶段设计:
在大震作用下验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以满足第三水准抗震设防目标的要求。
至于第二水准抗震设防目标的要求,是以抗震构造措施来加以保证的。
小震≈基本烈度-1.55度,大震≈基本烈度+1度。
小震(多遇烈度)取50年超越概率63.2%的烈度值,重现期50 年。
中震(基本烈度)取50年超越概率10%的烈度值,重现期475年;
大震取50年超越概率2%~3%的地震作为大震(罕遇烈度)的水准,重现期2000年;
抗震设计分为:概念设计和数值计算。“建筑抗震概念设计”是指根据地震灾害调查和工程经验及力学知识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抗震设防设计原则:
小震不坏,中震有修,大震不倒。抗震设防的原则。
构造地震:
由于地壳构造运动使深部岩石的应变超过容许值,岩层发生断裂、错动而引起的地面振动。
震源:
地壳深处发生岩层断裂、错动的地方。震源深度:震源至地面的距离。<60km,浅源地震;60~300km,中源地;>300km,深源。我国绝大部分为浅源地震,一般5~40km。
震中:
震源正上方的地面。震中区:震中邻近地区。震中距:地面上某点至震中的距离
地震波:
地震发生时,变形能以波的形式从震源向四周传播。
纵波(压缩波,又称P波) :振动方向与波的传播方向一致。周期短,振幅小,波速快,一般200~1400m/s,纵波引起地面垂直方向的振动。
横波(剪切波,又称S波) :振动方向与波的传播方向垂直。周期长,振幅大,波速慢,一般100~800m/s。横波引起地面水平方向的振动。
震级:
衡量一次地震释放能量大小的等级(M)。M=lgA 震级增加一级,振幅(amplitude)增加10倍,释放的能量增加 32倍。一般来说,M<2的地震,人们感觉不到,称为微震;M=2~4的地震称为有感地震;M>5的地震,对建筑物就要引起不同程度的破坏,统称为破坏性地震;M>7的地震称为强烈地震或大地震;M>8的地震称为特大地震。
地震烈度:
地震时在一定地点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地震基本烈度:
一个地区的基本烈度是指该地区在今后50年期限内,在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和地震灾害后果的严重性)
甲类建筑(特殊设防类):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
乙类建筑(重点设防类):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
丙类建筑(标准设防类):属于甲、乙、丁类建筑以外的一般建筑。
丁类建筑(适度设防类):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抗震设防烈度: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权限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采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本烈度。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