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需要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出现其它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1.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外墙门窗、封闭阳台和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筑物。
2.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3.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三、建设、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周边的哪些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1.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2.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3.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