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结构安置和支撑体系、围护结构体系与承重结构体系的断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能够承重结构体系的等级作为该断定单元的断定等级。
二、当结构安置和支撑体系、围护结构体系比承重结构体系的断定等级低二级时,能够承重结构体系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断定单元的断定等级。
三、当结构安置和支撑体系、国护结构体系比承重结构体系的断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准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体系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断定单元的断定等级。
四、归纳断定中宜结合断定单元的重要性、耐久性、运用状况等归纳断定,可对上述断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