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此规范正文第6 、7页,按以下3条原则确定混凝土结构房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
1、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起使用年限;
3、应定期检查结构的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4、规范第190页解释如下:“以30年味加固设计的使用年限,较为符合当前加固技术发展的水平和近15年来所积累的经验,况且到了30年也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结构寿命的终结,而只是需要进行一次系统的 检查,意做出是否可以继续安全使用的结论。这对于已使用30年的房屋而言,也确有此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