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企业很多都有多台发电机组,有的发电机组连接着不同的锅炉,不同的锅炉通常连接着不同的污染治理设施,也常常都会通过不同的烟道,连接到同一根烟囱进行排放。
于是我们就收到了很多这类疑问:多台机组多个锅炉都是共用一根烟囱的,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怎么申请许可证呢?还有更复杂的情况,不同的锅炉还是对应排放标准中不同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有的还是共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这样应该如何监测,如何填报,如何计算许可的排放限值?
首先从原则上说,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改革后的排污许可证是对设施进行许可,因此火电厂应以机组、机组对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自行监测点位的次序进行填报,并对机组、污染治理设施、排污口逐个进行编码,并实现一一对应。
当多台机组共用一根烟囱时,应以机组为单位分别进行申请和制定监测方案。
当监测点位按单台机组分别进行布设时,应按照多个排污口进行管理和编码,但在填写排污口经纬度坐标时按烟囱位置填写,只填写一个坐标,并在备注中说明哪些废气通过该烟囱排放。
当污染物监测点位没有按机组进行布设,而是在共用的烟囱处进行监测的,按一个排污口进行管理和编码,执行所有机组中应执行标准的最严格标准浓度限值。比如说,燃烧天然气的机组跟燃煤的机组共用了一根烟囱,污染物的监测点位设置在了混合烟道上,那烟尘的许可排放浓度就只能按照天然气机组的5毫克每立方米来要求。
除了共用排放口,还有共用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其中更为复杂的是不同的法人企业共用同一污水处理设施——这会不会导致责任也如同污水一样混淆在一起了呢?烟囱加固_烟囱加固_烟囱加固
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厘清企业责任。对于两家或多家企业共用治理设施的情况,首先应该明确共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这个设施是谁的,谁就负主体责任。由作为设施所有者的企业提出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对共用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编号,并将共用的污染治理设施及其所接纳的其它企业污染物的情况作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内容。
但这并不是说就没其它企业的事了,对于共用了污染治理设施(比如污水处理厂)的这些企业,每一家独立法人均应单独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在申请时说明产污环节、预处理措施、污染物去向、依托的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工艺、约定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信息,也应该按照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记录以及报告的计划。烟囱加固
设施的所有者要对这个共用设施的达标排放负法律责任,烟囱加固设施使用方要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排放。但这也并不是说双方想约定多少就是多少,因为即便是不直接排入环境里的工业废水和污水,也是有相关法定管理要求的。比如说,火电厂的脱硫废水,因为其中含有重金属等第一类污染物,所以其车间排口不仅需要实施自行监测,相关污染物的排放还需要满足综排标准。还有其它一些需要满足间接排放标准的企业,都应当按照排放标准要求来确定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限值。